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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求企业食堂需要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近年来,餐饮等行业发生的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关注了这件事,增加了相应的安全要求。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证正常使用。“对于燃气的定义,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是指作为燃料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如果企业食堂使用燃气,是否“应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这个问题的重点不是质疑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有效性,而是要确定单位内部食堂的身份,是否属于《安全生产法》所称的“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如果鉴定错误,可能会因为违法而受到处罚。大家都知道,新“安全生产法”的特点之一是违法行为被发现要受到惩罚,而不是只有在没有纠正的情况下才会受到以前的惩罚。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依照本条规定,《安全生产法》适用的主体范围,是指一切合法或者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不论其性质如何规模大小,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应遵守《安全生产法》的各项规定。

 

    公司内部食堂有食品加工、工作场所、工作环境,以及有作业安全要求的工人。这些都是生产活动。不管员工吃饭是免费还是付费,都属于生产单位,都符合《安全生产法》所称的“餐饮业”行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定义。

 

    如果企业食堂使用燃气,当然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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