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岚执法应急城管罚字(2021)第227号
● 被处罚人:平潭县***小吃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TK1G
● 经营者:林某
● 类型:个体工商户
● 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地号(**)-***】
● 经营范围:餐饮服务
● 事件:现查明被处罚人平潭县***小吃店,于2021年12月13日19时30 左右,在其店内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存在用气安全隐患。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被委托人黄某的询问笔录等为证 。
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2021年12月28日、被处罚人收到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岚执法应急城管告字(2021]第227号)后,声明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要求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之规定,贵令你于2021年12月16日前改正 ,并决定对你作出处以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目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纳罚款的,将依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中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平潭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
2021年1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