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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视燃气安全酿惨剧,法院最后是这样判的

2020年6月26日早6时左右,一声巨响打破了河北承德兴隆县某小区的平静。该小区一居民楼五楼住户家突发爆炸,现场一片狼藉。

 

这起爆炸中,住户家中一对夫妻双双遇难。其中,妻子当场死亡,丈夫住院后于8月24日死亡,杨会霞当时死亡的事故。

 

该事故发生后,受兴隆县人民政府、住建局委托,三人专家组出具专家组技术鉴定意见一份,该鉴定意见认定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2020年6月26日早上6点钟左右,户主李某在使用燃气灶煮粥时操作电打火,连接软管脱落或虚连,造成液化石油气泄漏,浓度达到爆炸极限范围,李某在厨房操作电打火发生爆炸”。

 

间接原因为:“一是用户安全意识薄弱,缺乏安全用气常识。二是用户安装燃气连接软管安装不规范”。

 

 

事故发生后,两名死者的儿女和父母曾将燃气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判令赔偿1719048.25元。法院一审驳回了全部诉求。家属不服上诉,承德市中院终审判决,撤销原判决,燃气公司赔偿25.7万余元。

 

之后家属再次向兴隆县法院起诉燃气公司,要求赔偿479708.00元。家属对三人专家组出具的专家组技术鉴定意见不予认可,但不主张对事故发生原因申请重新鉴定。家属认为,因燃气有限公司和液化气站并未真实入户检查排查,系导致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其对三人专家组出具专家组技术鉴定意见不予认可,但不主张对事故发生原因申请重新鉴定,且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足以反驳、推翻该专家组技术鉴定意见,对该专家组技术鉴定意见中事故发生的原因予以采信。

 

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连接软管脱落或虚连部分,属燃气计量装置后的燃气设施,根据《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及小区管道供气合同第四条的约定,个人专属部分属于业主个人管理,该事故的发生不属于燃气公司的管理范围。另外该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包含用户安全意识薄弱,缺乏安全用气常识。业主个人应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酌定为85%。

 

燃气公司对于燃气用户在定期检查过程中应建立完整的安全检查档案,在安检过程中不仅应有检查人员的签字,亦应有被检查用户的签字,因此,在进行安全检查中存在不规范行为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因煤气爆炸给原告家庭带来了巨大痛苦,为了规范燃气经营者的安全检查制度,酌定燃气公司承担原告损失的15%。法院一审判决,燃气公司赔偿家属129294.00元。

 

家属不服上诉。承德市中院近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燃气报警器厂家多安电子提醒:安装燃气报警器 用气安全有保障!

 

 

全国人大常委会6月10日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修改版已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若未按照规定安装,根据新法第九十九条第八款,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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