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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有害气体报警器非强制检定:那到底要不要检定?有什么依据?

可燃有害气体报警器不再强制检定,但仍是检查整改重点项目

 

2020年10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中针对《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进行了调整,明确表示可燃、有毒气体探测报警器非强制检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只要发生漏检、超期未检、检定项目不全、检定方式不正确、检定结果存疑等,都会被列入不合格项要求整改,那么,非强制检定后,可燃、有毒气体探测报警器检定到底应该如何做?

 

1.气体探测报警器的维护是必须要做的吗?

 

答案是肯定,在2021年6月10日通过的《安全生产法》中,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六条传达了两个信息:

 

第一明确规定了安全设备需要定期的维护;

 

第二明确规定了安全设备的检测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气体探测报警器属不属于安全设备呢?

 

新《安全生产法》颁布了,目前还没公布条文释义,可以参考2014版《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

 

在2014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中对安全设备做了以下解释:

 

“安全设备主要是指为了保护从业人员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及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勇于救援而安装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器械,如矿山使用的自救器、灭火设备以及各种安全检测仪器,包括安全检测系统、瓦斯检测器、测风表、氧气检测仪、顶板压力检测仪等。”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也就是企业有义务对气体探测报警器进行定期维护检定,并且企业对气体探测报警器的维护检定需满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3.定期检定应当具体怎么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气体探测报警器的维护检定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应急管理部在2019年发布的78号文《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的通知》,其中在仪表安全隐患排查表中,对气体探测报警器的要求如下:

 

 

在仪表安全隐患排查表中,对气体探测报警器的要求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按规定周期进行检定或校准,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这里明确了气体探测报警器需要定期进行检定或校准,但是定期没有透漏具体时间间隔,只是说了按规定周期,也就是说有明文规定的周期,应当按照明文规定周期执行,没有明文规定的周期,那就按照不超过一年来执行。

 

对于可燃气体来说,《JJG 693-2011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第5.5条,明确规定了仪器的检定周期不超过一年;

 

对于有毒气体来说,《GBZ 223-2009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第7.4条规定按计量要求对检测报警仪定期检定;

 

4.计量又是怎么要求的?

 

周期均规定为一年。根据上述可燃和有毒气体探测报警器的规定,其检定周期基本上还是和78号文相吻合的。

 

以上文字内容,解决了企业进行气体探测报警器检定的法定义务属性,同时明确了气体探测报警器检定的周期问题。

 

那么剩下的也是企业更为关注的问题,就是气体探测报警器在日常使用过程中的检定工作应当有谁来做。

 

根据201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户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欢迎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面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第九条款的内容信息量比较丰富,基本上规定了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器具的非强制检定实施主体(使用单位),也就是说,如果被列入强制检定目录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应当由政府部门进行检定,如果没有被列入强制检定目录范围的,应当由使用单位自行检定。

 

也就是说是否被列入强制检定目录范围,都应当进行定期检定,只是执行主体不同而已。而并不是说,没有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话,就可以不用检定了。

 

5.那么国务院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目录是怎么规定的呢?气体探测报警器是否被列入了呢?

 

2019年10月,机构改革之后新组建的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48号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其中对气体探测报警器的规定如下:

 

根据条文规定的内容,可以肯定从2019年10月起,所有气体探测报警器都不再被列入强制检定的范围了,也就是说,地方政府计量部门不再承担企业气体探测报警器的法定检定任务了,企业需要自行组织检定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检定。(延伸一下,48号文仅仅存活了1年,2020年10月26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再次发布了第42号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但是对于气体探测报警器的规定依然和48号文保持一致)。

 

综上所述,对于气体探测报警器来说,是需要按照至少每年一次的周期来进行检定的,检定的责任主体是企业自身,企业可以自行检定(尽管大部分企业由于缺乏检定所必需的专业设备和技术人员不具备自行检定的条件),也可以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来进行检定。

 

警惕!漏检、超期未检、检定项目不全、检定方式不正确、检定结果存疑等,可能会被列入不合格项要求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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