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以视频形式组织经验交流,介绍《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05)修改单和《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1-2011)修改单的实施背景和相关做法。根据修改单,企业可以与污水处理厂协商确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两项修改单中,更核心的内容是:“允许酒类制造企业与下游污水处理厂通过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共同约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并作为环境监督执法的依据。”
这是否意味着酒企可以不再执行之前的标准,“任性”排放?当然不是。
以啤酒企业为例,如果合同约定了COD排放限值为1000mg/L,那么企业确实不必执行之前500mg/L的预处理排放限值。但合同未作约定的其他指标,如氨氮、悬浮物等,依然要执行现行排放标准规定限值。
“执行约定浓度限值的企业,还要将相关污染物指标的自行监测数据及时共享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下游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 中国环科院环境标准研究所周羽化研究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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